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确定重点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