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规定保留人事关系。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