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培养和引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