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另有协议约定外,其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属于项目完成单位。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人员以协议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