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