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调查、抢救、收集、整理、登记、研究、出版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三)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制定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标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五)管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并监督使用;
(六)开展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