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