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内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地名、实物和标志性建筑,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进行标识和说明。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