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保障,并建立由相关保护工作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