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