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