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一)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三)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

(五)其他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