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