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工业遗产确定公布后一年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

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时间等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