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工业遗产确定公布后一年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时间等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