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阻止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途径,接到举报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