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