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