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