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城阳区、即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