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