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代表等,建立风景区保护与管理协商机制。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风景区管理机构制定风景区重要管理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社区(村庄)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