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提交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其中,下列建设项目,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提请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议: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项目;

(三)建设地标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重要景观、景点周边的建设项目;

(五)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在风景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建设项目按照前款规定经审核或者核准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以及其他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