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组织,应当鼓励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