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违法从事志愿服务,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