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五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