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的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