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公路过程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