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章 公路管理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有关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保护规定区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违法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