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的,由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等额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