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健身活动的名称规定的,由活动举办地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活动组织者改正;无法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