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置换、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非国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生态公益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