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