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