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编办、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登记户及在职职工人数等有关数据信息。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应当就用人单位登记户及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等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据共享机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对前款规定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并统一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每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通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