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采集获取、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