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采集获取、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