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的规定,履行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护职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归集、汇集、处理和开发利用等全程跟踪追溯机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