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绩效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地理信息资源服务机制,调整优化产业发展重点、政策和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