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路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发挥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学校等宣传作用,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