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人负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