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设站卡、罚款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六)刁难或者勒索司乘人员的;
(七)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