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收费站点、服务区、车辆停放场所,以及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