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国土资源、水行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建立公路沿线大风、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和地质、洪涝灾害的信息互通与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工作。

遇恶劣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做好车辆分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