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