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安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用公路的公路安全保护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