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安全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村道的安全保护活动,适用《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专门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