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九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辞去组成人员职务:(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