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依法设立的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事业发展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市场安全等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六)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