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拆除或者清除相关标识标牌、设施、宣传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