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的,处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