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管理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